(2017)黑0382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申请执行石礼臣、安秋香、陈宪国、于海春、孙永生、田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石礼臣,安秋香,孙永生,田风霞,陈宪国,于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石礼臣,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安秋香,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孙永生,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田风霞,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宪国,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海春,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礼臣、安秋香、陈宪国、于海春、孙永生、田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石礼臣、安秋香、陈宪国、于海春、孙永生、田风霞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330元,案件受理费604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石礼臣、安秋香、陈宪国、于海春、孙永生、田风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