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7)粤0306刑初3820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瑜,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 3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2017 年 6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粤B105AV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星河盛世旁边维也纳停车场内路段时,车头与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粤B955B港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对方车主与被告人均打电话报警,交警来到事故现场将被告人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马某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 80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在停车场内发生,具有自首情节和赔偿谅解从轻情节,被告人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被告人另有拒绝呼气检测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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