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惠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敏,河北众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李英民,闫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124号申请执行人:李惠敏,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筱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伯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众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山市友谊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民。被执行人:李英民,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冬,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惠敏与被执行人河北众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李英民、闫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河北众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李英民、闫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轮候查封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共十二套;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闫冬名下的机动车七辆,但车的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惠敏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北众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李英民、闫冬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