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中正会展业有限公司与艾伊斯克国际资产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正会展业有限公司,艾伊斯克国际资产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4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正会展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艾伊斯克国际资产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正会展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伊斯克国际资产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正会展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79540.7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59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艾伊斯克国际资产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正会展业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