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丽雪、双流区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第六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丽雪,双流区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第六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雪,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海,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成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区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第六居民小组。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主要负责人:王曾全,组长。上诉人郑丽雪因与被上诉人双流区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第六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三里坝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8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郑丽雪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郑丽雪于2011年5月6日与蔡山平结婚,2011年6月28日户口迁入到三里坝六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8月集体土地被征用,经被上诉人讨论决定每人分得33000元土地补偿款,但被上诉人以郑丽雪骗婚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郑丽雪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三里坝六组辩称,生产队以及社员代表均不同意郑丽雪参与分配,最后一次开会一致认为郑丽雪存在骗婚行为,不享有分配权利。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郑丽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三里坝六组支付2016年土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3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哪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分配土地补偿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之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的适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三里坝六组于2016年8月6日召开村民大会,会上作出了“经群众大会不分配给郑丽雪”的决定,即不向郑丽雪分配土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郑丽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予以退还。本院审理查明,郑丽雪于2011年5月6日与三里坝六组居民蔡山平结婚,于2011年10月26日离婚。郑丽雪于2011年5月18日将户籍转入三里坝六组,其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其在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由集体收回。三里坝六组于2011年5月16日出具《公示证明》,载明经全组42户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签名方式同意郑丽雪落户,依法享受分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郑丽雪从入户后到三里坝六组作出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前一直三里坝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2016年三里坝六组的土地被征用,三里坝六组于2016年8月16日就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作出告知书,载明三里坝六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3000元。2016年8月6日经群众大会决定,郑丽雪为骗婚,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33000元。本院认为,2011年5月18日郑丽雪因结婚将户口迁入三里坝六组,三里坝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其落户并享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郑丽雪从入户后到三里坝六组作出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前也一直三里坝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切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争议,一审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85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郑丽雪交纳了上诉费626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昕审判员 臧 永审判员 徐苑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费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