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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国谋、黄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谋,黄艳英,梁小菊,黄格,梁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81号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地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拥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潮德,该支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国谋,男。被执行人黄艳英,女。被执行人梁小菊,女。被执行人黄格,男。被执行人梁丁玲,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国谋、黄艳英、梁小菊、黄格、梁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梁园堂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立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