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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勐海县森林公安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勐海县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82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勐海县森林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822K3905639XK。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海往路10号。负责人:雷洪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强,勐海县林业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海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05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事项为:要求岩扁龙恢复林地植被。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岩扁龙拒不补种树木,恢复林地植被,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补种,而所需的费用由岩扁龙支付,而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提出强制执行海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05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立案。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仔戈审判员  李华审判员  刀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