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如香与上官松、蔡秀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如香,上官松,蔡秀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81民初363号原告蔡如香,女,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郭智明,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官松,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陆丰市,被告蔡秀贞,女,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蔡如香诉被告上官松、蔡秀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蔡如香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上官松、蔡秀贞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9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9650元,由原告蔡如香负担。审判长 郭宝珍审判员 彭建华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