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字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浩挺与广州膳德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266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浩挺,广州膳德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字2660号原告:梁浩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广州膳德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廖志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浩挺诉被告广州膳德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浩挺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梁浩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浩挺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