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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8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东段南侧(富华家园)碧4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9609-2。法定代表人:李访,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超,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121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