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双明与被执行人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双明,雷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535-2号申请执行人:贺双明,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雷娜,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贺双明与被执行人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双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娜银行存款1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