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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宝勒德、苏瓦迪、阿拉腾达来、额尔德尼巴特尔、斯琴格日勒、巴图孟克、斯仁巴拉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斯仁巴拉,宝勒德,阿拉腾达来,苏瓦迪,斯琴格日勒,额尔德尼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斯仁巴拉,女,蒙古族,1975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宝勒德,男,蒙古族,1975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阿拉腾达来,男,蒙古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被申请巴图孟克,男,蒙古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瓦迪,男,蒙古族,1982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斯琴格日勒,男,蒙古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额尔德尼巴特尔,男,蒙古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宝勒德、苏瓦迪、阿拉腾达来、额尔德尼巴特尔、斯琴格日勒、巴图孟克、斯仁巴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都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