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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彭铖与青岛国泰民康能源有限公司、贾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彭铖,青岛国泰民康能源有限公司,贾桂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118号之一原告:郭彭铖,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青岛国泰民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北路817号。被告:贾桂树,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彭铖与被告青岛国泰民康能源有限公司、贾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0000元,后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彭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1895元,由原告郭彭铖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李 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