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彭铖与青岛国泰民康能源有限公司、贾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彭铖,青岛国泰民康能源有限公司,贾桂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118号之一原告:郭彭铖,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青岛国泰民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北路817号。被告:贾桂树,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彭铖与被告青岛国泰民康能源有限公司、贾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0000元,后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彭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1895元,由原告郭彭铖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李 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