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士安与郭延红、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安,郭延红,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150号原告:郭士安,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六一,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延红,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甫,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39号宇隆广场5-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918674196,组织机构代码19186741-9。法定代表人:姜玉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幽君,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总工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274746-5。法定代表人:程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士安诉被告郭延红、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3日,原告郭士安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士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原告郭士安负担。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丽薇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