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周英与陈文勇、巫丽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英,陈文勇,巫丽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817号原告:李周英,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陈文勇,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巫丽芳,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李周英与被告陈文勇、巫丽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为普通程序。审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