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金祥与王洪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祥,王洪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182号原告:赵金祥,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海,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赵金祥与王洪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金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9元,由赵金祥负担。审判员 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