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缪辉琴与钱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辉琴,钱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187号原告:缪辉琴,男,193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贵军,男,198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8386530725。法定代表人:王旭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公司职员。原告缪辉琴与被告钱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缪辉琴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人民陪审员 缪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