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万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2号罪犯许万生,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万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30元(已执行完毕)。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许万生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万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00分,兑现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万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许万生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