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与金祥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668号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住河南省漯河市大学路123号。负责人李工金祥利,男性,1971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柳庄乡。本院在执行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与金祥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