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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亮、韦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亮,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黄亮,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兴,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亮与被执行人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韦兴财产状况进行“四查两查”,被执行人韦兴名下位于大化县大化镇文昌东路有土地一块(地号:4XXX5),但该土地处置条件尚未成就,现被执行人韦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亮已签字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吉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