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成冬海与吴国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冬海,吴国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初4071号原告:成冬海,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国祥,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成冬海与被告吴国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干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冬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国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冬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安装空调设备工程款3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安装空调设备工程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为被告在嵊州市的房屋安装空调设备,完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安装款33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认欠不还。被告吴国祥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2015年11月23日由被告吴国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吴国祥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故对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认定,2015年10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有根据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有根据合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原告与被告间的安装空调设备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在原告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支付价款,故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属违约。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清安装空调设备工程款并支付自起诉日起即从2017年6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被告吴国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成冬海所欠安装空调设备工程款33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6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依法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吴国祥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 禾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