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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智先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智先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120号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湖北智先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徐东路汪家墩七星四季花园11栋B座1601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智先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智先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26436.15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出具(2017)武仲保字第000000653号《提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并将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上述材料及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0977011900343804203)。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智先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26436.1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在2017年6月13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10977011900343804203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辰钰【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