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9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邹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644号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某,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汤某某,公司职工。被告:邹某,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