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皖江肉食销售门市因与被上诉人高亚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皖江肉食销售门市,高亚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皖江肉食销售门市。经营场所:榆林市榆阳区。经营者:王礼艳,女,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江苏省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亚伦(又名高亚龙),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梅,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皖江肉食销售门市因与被上诉人高亚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016)陕0802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016)陕0802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皖江肉食销售门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胜利审判员 乔幼涛审判员 崔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