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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德双与韦全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德双,韦全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360号原告:韦德双,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全利,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德双与被告韦全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家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淇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