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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青利、黄玉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青利,黄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谢青利,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黄玉成,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15民初字3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谢青利申请执行黄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玉成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依照分期付款协议履行债务。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依照分期付款协议履行债务,且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在债务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对本案只能依法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15民初字3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