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0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与林加伟、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林加伟,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南路45号。负责人:张天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程,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林加伟,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盘县。被告: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新区瑞金路。法定代表人:汪国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与被告林加伟、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加伟、黔西南州富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邢成进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人民陪审员  吕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