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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以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佳、张喜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龙,张立佳,张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以龙,男,1976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被执行人张立佳,男,1983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被执行人张喜华,女,1967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以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佳、张喜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