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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颜文华与彭天孝、彭术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文华,彭天孝,彭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颜文华。被执行人彭天孝。被执行人彭术贵。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借款本金843000元,利息176686元(2017年4月6日前利息为134536元,后期利息以84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为42150元),律师费40000元,延迟履行利息5458元(以84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13380元,执行费13046元,合计10915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天孝、彭术贵的银行账户存款10915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