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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俊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813号原告:吴俊玲,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陈同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俊玲负担。审判员 魏 保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丹丹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