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天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天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999号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院联邦国际1幢409室。法定代表人:潘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前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潘天智,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天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