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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维成申请执行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成,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号申请人:张维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维成与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军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207075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李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对被执行人李军委托公安机关布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少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