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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昆仑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薛大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智慧广场B座401。法定代表人谢浩森,该公司董事长。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所有的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