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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申请执行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凤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拥军,男,该行贷后管理。被执行人:陈春龙,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孙秀丽,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克洋,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春萌,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长江,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杨凤芝,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凤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凤芝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47234元及利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凤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