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相超、臧利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超,臧利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59号申请执行人:相超,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臧利邦,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相超与臧利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臧利邦银行存款21467.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