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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700殷茂强与于卫星、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茂强,于卫星,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700号原告:殷茂强,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标,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卫星,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原告殷茂强与被告于卫星、邯郸县天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殷茂强于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殷茂强负担。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