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凤起与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起,黄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512号原告:张凤起,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黄建飞,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南通市。在本院审理原告张凤起与被告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凤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共计875元,由原告张凤起负担。审 判 长 黄立威审 判 员 李 正代理审判员 成雅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