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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凤起与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起,黄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512号原告:张凤起,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黄建飞,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南通市。在本院审理原告张凤起与被告黄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凤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共计875元,由原告张凤起负担。审 判 长  黄立威审 判 员  李 正代理审判员  成雅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