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333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2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赵某,男,生于1979年7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