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333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2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赵某,男,生于1979年7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