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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明平与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平,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平,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万宁市,被执行人: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汇四街3号601,组织机构代码67779508-7。法定代表人:张桂祥。申请执行人陈明平与被执行人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9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6705元。因被执行人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广州桂祥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停止经营。另查,本院(2017)粤0112执581号案执行到位4940元,本案参与分配,申请人陈明平分得案款548.0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云海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