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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福与潘钦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福,潘钦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769号原告:XX福,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潘钦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原告XX福与被告潘钦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XX福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