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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民终1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然,鞍山市立山区友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0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锋、陈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3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然、陈利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刘某某一审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原来是同事关系,2015年5月18日达成合意,被告向我借款49800元,于2016年6月2日前还本付息,并约定利息12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履行了给款义务。被告至今只返还原告8000元,剩余款项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41800元及利息1600元。上诉人陈某某一审辩称:我们之间不是民间借贷,我和被告做的是资本运作,我没有向原告借钱,我也没拿原告一分钱,我是按行业的标准返还原告8000元。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498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约定: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全额49800(肆万玖仟捌佰元)的项目返本返息,如果中途有风险未返本金或未全额返还,由陈桂兰补齐,特此说明,如果资金49800+1200利息返完此条作废。2015年6月2日,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给付被告49800元。2015年9月3日,双方对欠条补充约定:此事到2016年6月2日,由陈桂兰承诺连本共给刘某某(拾万元整)此事了结。在此期间,被告共计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借贷事实存在,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及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在卷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原、被告在补充约定中,已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按时、全面的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义务,因被告已偿还原告8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和被告做的是资本运作,未向原告借款一节,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本人均承诺全额返还本金及利息,对于被告所谓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未向法庭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等合法资质及手续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被告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00元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双方约定利息为12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利息1200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41800元及利息12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刘某某。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互助关系,其只是介绍被上诉人到公司投资理财,被上诉人是自愿,其只是代收该笔款项。被上诉人刘某某辩称:服从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举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陈某某收到被上诉人刘某某款项,给其出具欠条,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其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事实成立。关于上诉人陈某某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互助关系,其只是介绍被上诉人到公司投资理财,被上诉人是自愿,其是代收该笔款项一节,上诉人在欠条中承诺无论盈亏保证返本付息,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符合民间借贷的情形,且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对于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新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飞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姝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