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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肖国雄、彭腊香、湖南国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肖国雄,彭腊香,湖南国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958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一楼东侧。被申请人:肖国雄,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彭腊香,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湖南国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翡翠花园H栋435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肖国雄、彭腊香、湖南国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1、冻结被申请人彭腊香持有的湖南国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5.99%的股份(对应出资2529.412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肖国雄、被申请人彭腊香、被申请人湖南国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保全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承诺:如因保全造成损失,愿以自有资产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腊香持有的湖南国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5.99%的股份。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