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淑娟、赵立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淑娟,赵立海,梁永新,张绍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55号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永兴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增群,职员。被告赵淑娟,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立海,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永新,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绍阳,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淑娟、赵立海、梁永新、张绍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借款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乔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