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98号原告:杨某某,男,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杨某某的女儿。被告:周某某,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