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小瑞与西安宝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小瑞,西安宝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9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小瑞,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力(系杜小瑞之夫),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宝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东段景寓学府小区**幢**层*****号房,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壹号*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胡宝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杜小瑞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宝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小瑞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理不问就维持原判。一审审理中,申请人主张的是投资理财款9800元,产品免费试用的,不存在买卖合同。合同只是当初投钱加入健康俱乐部的依据。当初被申请人说产品很好,以免费试用来吸收会员,承诺找到一人加入可以挣13.5万元,找到二人加入挣27万元。有讲课照片及证人证言佐证。由于申请人一审疏忽大意,对于律师写的诉状没有细看就交到法院,开庭时才发现,导致一审中陈述事实就如诉状所述。二审中申请人已经作了不同的陈述。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改判被申请人依法返还申请人的98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杜小瑞与被申请人宝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是否应退还杜小瑞支付的9800元款项。申请人主张其起诉要求退还9800元是投资理财款,涉案的保健产品是免费试用,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申请人在起诉状的事由部分明确述称是被申请人给其出售了价值9800元的保健品,并订立了相关合同。申请人经试验该产品无任何效果,故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全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说明其起诉主张认为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只是认为买卖的标的物保健品无效果而要求退款。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属的健康俱乐部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是自愿加入成为会员,会员自主消费,三日内无条件退回,自加入俱乐部之日起,有权在公司的网上商城购物,终身享受会员折扣价消费产品。其中并无免费试用的约定。再次,申请人主张律师写的诉状其没有注意就交到法院责任在申请人自己,一审庭审中其也并未对诉状中的事由提出异议或变更、补充,申请人也认可被申请人的产品是正规产品;二审审理中申请人认可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承认涉案产品已经拆封,没有包装完整的产品。因此,原判决认为双方虽已口头达成退货退款协议,但因申请人自己对产品保管不善无法完整退货导致退货退款协议无法实际履行,遂驳回申请人诉请并无不当。故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投资理财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是免费试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二审对案件不审不问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二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了谈话询问,并未违法。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小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代理审判员 成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