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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戈兆红、贾岳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兆红,贾岳西,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61号申请执���人戈兆红,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贾岳西,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河间市故仙乡西留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33896-7。法定代表人高永林,系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岳西、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 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