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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白刚、李金林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白刚,李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3617号原告: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楼01B单元。法定代表人:ANTHONYCHENG(郑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福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刚,男,1974年12月0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告:李金林,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本院受理原告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刚、李金林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方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刚、李金林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剑平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雯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