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涂世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世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77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世永,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世永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姣红、被告人涂世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涂世永伙同他人(另案处理)至本区嘉松南路轻轨九号线大学城站南侧非机动车停车场,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上址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0元。2017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涂世永伙同他人(另案处理)至本区九峰路近乐都路北侧非机动车停车位,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茅某某停放于上址的新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7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涂世永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涂世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茅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发票及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证人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世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涂世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涂世永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涂世永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世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新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茅某某(已发还)。三、被告人涂世永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一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