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民特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旭、杭州祥富木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旭,杭州祥富木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特346号申请人:赵旭,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人:杭州祥富木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0563493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三合村。法定代表人:姜益孝,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旭、申请人杭州祥富木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燕香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赵旭与申请人杭州祥富木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2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杭州祥富木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赵旭借款本金2200000元,于2017年7月5日前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颜燕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