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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乌恩巴雅尔与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恩巴雅尔,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1357号原告:乌恩巴雅尔,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洪格尔街2组。法定代表人:武登文。被告:常勇,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恩巴雅尔诉被告苏尼特左旗蔚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常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恩巴雅尔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恩巴雅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恩巴雅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为128.00元,由原告乌恩巴雅尔承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塔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